兵团市场监管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8期),涉及本辖区不合格的食品经营者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第十三师黄田农场统一海鲜调料销售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第十三师黄田农场统一海鲜调料销售部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黄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7月3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SH2025033459),报告载明检验项目:乙螨唑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25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第十三师黄田农场统一海鲜调料销售部开展执法检查。经查,第十三师黄田农场统一海鲜调料销售部共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黄瓜15公斤,购进价格为2.5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上述黄瓜抽检机构抽样购买3.13公斤,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购进黄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票据,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资质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说明供货来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兼顾十三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9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黄瓜的过程中未索要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和涉案黄瓜的检测报告,未履行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制定如下整改措施:1.定期学习法规知识,严格遵守食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2.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真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登记。因黄瓜属于即食食品且保质期短,无法召回。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