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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5年第21期)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4),涉及本辖区1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哈密市李小亮生活生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514日,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哈密市李小亮生活生鲜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进行监督抽检。2025613日,本局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B-J-SP04644),检验项目噻虫胺实测值:0.038mg/kg(标准指标≤0.02mg/kg),载明: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哈密市李小亮生活生鲜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哈密市李小亮生活生鲜超市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香蕉26千克其中用于抽样检验4.38千克,剩余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提供涉案香蕉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单,履行了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涉案香蕉进货来源,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兼顾十三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香蕉的过程中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向供货商索要涉案香蕉的检测报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香蕉是从伊州区东疆春市场孟家果行购进,相关违法线索已经移交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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