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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的公示(2025年第22 期)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4期)的公告,涉及本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星市京玛生鲜超市经销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516日,本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星市京玛生鲜超市经销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514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5617日,本局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B-J-SP04864),报告中: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31,单项判定不合格;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2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新星市京玛生鲜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新星市京玛生鲜超市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食品50kg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本局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香蕉不合格项目属于种植环节造成,非主观故意,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食品合法来源,未发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情况,经过复核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的规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香蕉的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以及相关的检测报告单和农残检测单,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香蕉是从伊州区东疆春市场天军果行购进,因伊州区东疆春市场天军果行不属于本局管辖,本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哈密市伊州区奥娇生活超市经销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516日,本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哈密市伊州区奥娇生活超市经销的(购进日期:202551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5年617日,本局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B-J-SP04863),报告中噻虫嗪,计量单位 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 0.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哈密市伊州区奥娇生活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哈密市伊州区奥娇生活超市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2.6kg,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本局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不合格项目属于种植环节造成,非主观故意,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食品合法来源,未发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情况,经过复核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的规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葱的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以及相关的检测报告单和农残检测单,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葱是从哈密市伊州区志友果蔬批发商购进,因哈密市伊州区志友果蔬批发商不属于本局管辖,本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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