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新星市关于八大石水库、巴木墩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的公告
为规范水库工程管理,保障水库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功能效益,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011〕16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办〔2018〕149号)和《关于印发新疆兵团河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兵河长组办发〔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要求,现将第十三师新星市八大石水库和巴木墩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告如下:
一、划定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011〕168号),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平原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大型100-150m,中型80-120m,小型10-50m;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800m,小型50-100m;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或者坝后坡脚起向外划定:大型300-500m,中型200-300m,小型50-3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大型500-1000m,中型200-500m,小型50-200m。
(二)山区水库:上、下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采用平原水库标准,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保护范围从第一个自然分水岭向外划定50-500m。重点水库可适当放大范围或者提高一级标准。
(三)水库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输水廓(管)道,管理范围从其基础边界线向外划定100-5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100-500m。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及水库专用路,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也可划定10-50m保护范围。
二、划定成果
八大石水库属小(1)型山区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50m,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50m,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保护范围取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m(详见附件1)。
巴木墩水库属小(1)型山区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50m,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50m,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保护范围取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m(详见附件2)。
三、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行为
(一)擅自建房、开渠、打井、架泵、扒口、爆破、钻探、考古发掘、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及进行种植、养殖活动;
(二)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
(三)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四)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1. 本次划定仅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不改变区域内原有土地权属,不作为土地权属变更的依据。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库工程及生态环境的义务,不得移动、损毁界桩、告示牌等划定标识。
3.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第十三师新星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902-2565427。
附件:1. 八大石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坐标表
2. 巴木墩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坐标表
第十三师新星市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