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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第十三师新星市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对第十三师新星市停车场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收费处的醒目位置公示(政府指导价公示牌用蓝底、市场调节价公示牌用黄底)停车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经营证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12315举报电话等。

三、严格落实停车收费的免收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晚22时至次日早9时)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二)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

(四)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价方式。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师新星市各停车场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书要求做好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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