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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消协发布的提升消费品质”202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持续深化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发布202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涉老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价格欺诈食品非法添加、加油机作弊、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等多个民生关切领域,通过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敦促经营者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防范消费风险、文明理性消费。

案例一 新星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5年,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收到举报,称新星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保健品代替药品销售并且夸大宣传医疗器械(治百病),要求核查处理。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以先宣传后购买的经营形式,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松花粉成分及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进行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当事人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销单位,该宣传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老年人群体往往对健康问题更为关注,且信息甄别能力相对较弱。涉老会销虚假宣传常以治病”“保健为幌子,诱导老年人购买高价但无实际功效的产品或服务,导致财产损失甚至延误病情。此类案件查办向全社会传递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老虚假宣传“零容忍”的态度,这不仅对当前的违法经营者形成强大威慑,同时也促使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推动涉老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二 哈密市312国道某超市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使用店堂告示作出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的更换、退货责任案

基本案情:2025年,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称哈密市312国道某超市店内悬挂烟酒售出概不退换提示,涉嫌存在霸王条款,要求核实查处。经执法人员核实,该处经营场所内张贴有“烟酒离柜 概不退换”字样标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使用店堂告示作出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的更换、退货责任。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使用店堂告示作出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的更换、退货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不公平格式条款(如“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概不退换”等)往往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通过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经营者形成有力威慑,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合同订立和条款设置。这有助于减少市场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推动经营者回归诚信经营的本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 新星市某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5年,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收到投诉,称在该处接收洗车服务,洗车会员卡内余额应有145元,但被该处告知余额不足要求再次充值,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反映该处存在随意扣款行为,要求协助处理。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对消费者储值会员卡进行重复扣费及加价扣费的情况,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此类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案件查办有助于督促经营者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确保价格信息真实、准确、透明,促进市场公平交易,维护健康的市场生态。

案例四 哈密伊州区某批发部涉嫌经营添加有害有毒物质(丙氧苯基羟基伐地那非)的“美甲乃”饮料案

基本案情:2025年,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移送函,称哈密伊州区某批发部经营添加有害有毒物质(丙氧苯基羟基伐地那非)的“美甲乃”饮料。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销售含有丙氧苯基羟基伐地那非的“美甲乃”饮料,丙氧苯基羟基伐地那非系那非类衍生物,添加有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的食品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

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丙氧苯基羟基伐地那非)的“美甲乃”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丙氧苯基羟基伐地那非系那非物质的衍生物,已在2022811日被认定并公布为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品、食品时,必须要严格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审慎查验购进食品质量,严禁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案例五 新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作弊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5年,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用加油机开展监督检查,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加油机主板进行检测,涉案主板与原厂生产产品不一致,且经测试具有修改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的功能。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作弊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加油机作为成品油贸易结算的关键计量器具,其准确性直接关系消费者利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查处,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警示教育作用,不仅对辖区内加油机计量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更有效规范了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筑牢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屏障。

案例六 哈密市伊州区某汽配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哈密市伊州区某汽配店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要求核实查处。经执法人员及商标权利人授权人员现场辨认,涉案产品属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材料,也不能提供其所售涉案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授权材料。

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信任。查处此类案件有助于清除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提高消费者的购物安全感,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七 新星市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基本案情:2025年,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星市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批号:20241月,规格型号:BL-AB)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涉案摩托车乘员头盔经检验不符合《摩托车、摩托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给予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类案件查办对经营者形成有力警示,促使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核验产品资质和质量标准,建立合规的采购和销售流程。有助于推动企业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避免因疏忽或逐利而销售不合格产品,增强经营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

案例八 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基本案情: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师市辖区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涉案产品一般要求、报警动作值、方位、高温(运行)试验、跌落测试和产品标志项目不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2-201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并给予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是预防燃气泄漏引发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关键安全设备。查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案,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更是对公共安全的守护、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对行业发展的促进,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

案例九 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SSF酸四方大量元素水溶肥(海藻酸滴钾冠,含量5-10-40进行抽检,经检验涉案肥料外观、缩二脲、包装标识(警示语)不符合《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1107-2020)标准的规定,其中缩二脲含量为3.2%超过标准限值(≤0.9%),为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给予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类案件的查办对农资市场形成有力震慑,促使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同时,推动建立更加严格的农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和全程监管,净化农资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十 新星市某筋骨健康管理馆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5年,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新星市某筋骨健康管理馆在抖音团购中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核查。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店铺及店内向消费者推销按摩推拿服务项目,并宣传该项目适用于“牛皮癣 烧烫伤 毛囊炎 脚气 痔疮 湿疹 皮炎 痤疮 糖足 褥疮 结节性痒疹 带状疱疹以及后遗症各种皮肤不愈合”等疾病,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产品或者服务具有上述功效,构成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类广告若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易误导消费者,可能会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通过违法广告的查处,明确广告内容的法律边界,督促广告从业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规,推动广告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规范性和公信力,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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