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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电话0902-2513965

序号

权利人

(被继承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01

苏根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哈密市青年北路66号院东方湖滨2号楼2单元301

兵房字12-哈农第N23639号、农十三师国用(2012)第12130425

苏悟


附件: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



2026年 7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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