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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兵人防〔2021〕1号);《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0号)》。

(二)要素文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报建表;建设项目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规划部门的规划评审报告(上过会的总平图)、《建设项目设计要求通知书》(红线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质量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核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或需缴纳易地建设费金额。

3.决定阶段:出具设计意见单或缴费通知单;出具质量监督告知书;依情况即时办结或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设计意见单、缴费通知单、质量监督告知书。

5.监督阶段:开展人防项目质量监督,进行基础验槽、底板防水、底板钢筋、墙体钢筋、顶板钢筋、墙体防水、顶板防水、主体认定等阶段性验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应当履行的责任。

(四)办理期限

承诺时限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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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流程图.pdf 十三师新星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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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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