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师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
|
项目 |
||||||
|
1 |
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
教育局普教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及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
|
2 |
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
教育局普教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受理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
|
3 |
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5号,2006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
教育局普教室 |
|
1、受理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公示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前补齐,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
十三师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
|
项目 |
|||||||||||
|
1 |
对权限内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发布未经备案的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教育局办公室、普教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2 |
对权限内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教育局办公室、普教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3 |
对权限内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第十二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办公室普教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4 |
对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办公室普教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5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教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十三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6 |
对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的;举办特长班、实验班;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附加条件接收或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的;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的;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的;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或者教师在工作日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对学校内有宗教色彩的活动,不制止、不反应的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
办公室、普教室、基础教研与师资培训中心 |
十三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7 |
对擅自进行教材实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教材试验应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教研室 |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8 |
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普教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9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参加教师资考试作弊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普教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10 |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考试中心 |
十三师教育局 |
1.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
|
|
|||||||||||
|
11 |
对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处罚 |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
考试中心 |
十三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12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勤 工 办 |
十三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教研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14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考试中心 |
十三师教育局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十三师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类)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
|
项目 |
|||||||||||
|
1 |
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普教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管理责任:对兵团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完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做好兵团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
||||||
|
2 |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普教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管理责任:对兵团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完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做好兵团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
||||||
|
3 |
受理教师申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5号) |
普教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
4 |
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 |
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德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督导的重要内容,建立区域、学校德育工作评价体系,适时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工作。 |
普教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制定责任:制定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 |
||||||
|
5 |
对教育工作督导 |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普教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督政责任:主要是对下级行政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监督、指导。重点开展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查。 |
||||||
|
6 |
对少数民族正字正音培训测试等级的认定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教育部令第16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
教研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测试报名时间、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考生测试、领证具体时间地点。 |
||||||
|
7 |
对区域语言文字规划化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教研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或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对本地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进行评估。 |
||||||
|
8 |
对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教研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或行业、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对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
||||||
|
|
|||||||||||
|
十三师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类)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
|
项目 |
||||||
|
1 |
对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 |
《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教育局办公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制定方案责任: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征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方案。
3、送达责任:与制发文件予以送达,做到信息公开。与人社局共同发文予以表彰奖励。 |
|
|
2 |
各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教育局办公室 |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兵团各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
|
|
3 |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教育局办公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受理责任: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表彰奖励的申报材料,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
|
十三师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
|
项目 |
||||||
|
1 |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教研室 |
十三师教育局 |
1.监督责任:对本地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