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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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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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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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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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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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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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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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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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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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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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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一条: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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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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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包括:法定依据、理由、说明材料;《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料,交验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取得施工资质后对其资质证书管理、使用等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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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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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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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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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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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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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包括:法定依据、理由、说明材料;《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申请、申请资质升级相关资料;申报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等相关资料,交验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取得资质证书后对证书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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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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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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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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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十九条: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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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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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包括:法定依据、理由、说明材料;《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申请、申请资质升级相关资料;申报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等相关资料,交验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取得资质证书后对证书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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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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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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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自治区第一批20项体育特殊经营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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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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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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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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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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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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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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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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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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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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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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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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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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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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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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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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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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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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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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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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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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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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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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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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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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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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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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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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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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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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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及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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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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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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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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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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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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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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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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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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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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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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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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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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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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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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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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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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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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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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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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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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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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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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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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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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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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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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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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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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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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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到兵团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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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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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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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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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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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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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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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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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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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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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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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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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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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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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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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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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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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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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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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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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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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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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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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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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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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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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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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兵团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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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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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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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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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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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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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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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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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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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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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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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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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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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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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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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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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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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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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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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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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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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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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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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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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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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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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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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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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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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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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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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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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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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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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规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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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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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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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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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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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规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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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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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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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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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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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30日之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违反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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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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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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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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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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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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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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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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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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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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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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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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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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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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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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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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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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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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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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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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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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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或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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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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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未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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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八条第二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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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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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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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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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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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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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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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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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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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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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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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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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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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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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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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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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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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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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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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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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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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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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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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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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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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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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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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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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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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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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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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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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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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艺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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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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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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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含有禁止内容艺术品的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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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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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国家禁止交易的艺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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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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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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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文化行政部门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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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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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存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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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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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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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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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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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经营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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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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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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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举报、日常巡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及时抽调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情形的,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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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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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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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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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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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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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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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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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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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第638号修订)
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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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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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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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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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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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未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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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
第八条第一款: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接收对象的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到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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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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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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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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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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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
第八条第二款:《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因业务工作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应当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由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到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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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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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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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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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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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业务工作外,使用、录制、传播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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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
第九条第一款: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到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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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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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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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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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未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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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
第九条第二款: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到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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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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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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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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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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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严格保管录制的音像资料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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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
第九条第三款:录制的音像资料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到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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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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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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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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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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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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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七条: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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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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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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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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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
文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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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2009年8月5日)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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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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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申请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程序,对所列名录和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直接作出定级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已定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后送达公布文件,信息公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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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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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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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
文物的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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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2009年8月5日)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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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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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程序,对所列名录和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直接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项目确认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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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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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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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抵押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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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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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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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各地市文物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文物保护单位抵押备案的决定。不予抵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作相关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文物保护单位抵押后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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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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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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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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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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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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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申请;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并回退材料。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意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过法定途径公告备案信息,并事先告知申请人公告信息发布途径。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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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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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旅行社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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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主席令第3号)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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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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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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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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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执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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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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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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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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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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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违规经营相关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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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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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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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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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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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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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经营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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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2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条第一款:(一)对可能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未事先向旅游者告知和明确警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二)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未向所在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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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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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资格认定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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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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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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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店等旅游接待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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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2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质量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相应服务,或者擅自使用星级、等级标志、称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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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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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资格认定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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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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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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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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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资格认定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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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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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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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四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六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至第六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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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资格认定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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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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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队、导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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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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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资格认定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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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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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分社、网络点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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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分社的《营业执照》;(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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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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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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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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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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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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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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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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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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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自治区第一批20项特殊体育经营项目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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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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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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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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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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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辖区内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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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立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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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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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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