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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催告通知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健全完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础信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我局对已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数据信息清理,发现部分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期换证或注销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现依法予以催告(具体涉及业户名单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请相关经营业户持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十三师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延续许可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法予以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业户名下所属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902-2204012。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业户明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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