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涛(身份证号:652201********4515):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8日对你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私自对外售卖烟花爆竹。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9裁量阶次A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90元(叁仟柒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本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新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902-2560104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三师 )应急罚〔2026〕BZ01号)
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