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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查“出数据的人”,今后查“整条链上的人”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标题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这一称呼,据公开信息检索,系近年来首次出现在多部门联合发文的标题中。此前同类文件的标题中,曾使用“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表述。


称呼变了,监管的靶心也变了。过去查的是“出数据的人”,今后要查的是“整条链上的人”。


过去,监管盯住的是“监测”这个环节:数据谁出的、报告谁签的、造假谁干的。但这几年查处的案件表明,数据造假很少是孤立发生的,只盯一个环节,往往打不到要害。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参与监测活动的主体作了分类规范。《条例》第二条在界定适用范围时明确提到“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第三章以专章形式规定自行监测的具体要求;第四章以专章形式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行为,其中既包括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机构,也包括接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机构。由此形成两类参与主体、三种义务表述,责任各有侧重: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受托监测机构依法备案并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受托运维机构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且不得隐瞒。需要说明的是,后两类在《条例》中统称“技术服务机构”,只是服务类型不同,在监测活动这个范围内,边界是清楚的。


但《条例》对运维环节的约束,侧重于记录制度的建立,对全链条技术服务行为的系统性规范还不够充分。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则更加完善,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将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确定为“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即该机构违反法典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时,须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典以“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这一统称涵盖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各类机构,并在具体条款中针对不同服务类型作出相应规范。五部门通知的标题,就是把法典的逻辑落到了文件上。只要在技术服务链条上、行为影响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就在监管范围之内。


三类对象必须高度重视这个信号。


对第三方监测机构而言,过去有些机构觉得“我就是接单干活,数据怎么出是委托方说了算”。现在强调“一案多查、全链条追责”,委托方和承接方都跑不掉,对机构和责任人一起追责。


对运维服务商而言,运维环节并非这次才进入监管视野。原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自2015年起,就将“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弄虚作假、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情形下,纳入连带责任范围。《条例》第三十一条也要求运维机构建立记录制度。这次通知则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对运维环节的责任约束,运维不再只是“修设备”,而是要对数据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对基层监测机构而言,《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基层监测机构通过交叉审核、盲样考核、实验室比对等方式,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质量监督。现在“技术服务机构”的范畴明确了,监督的对象和链条也清楚了。基层监测机构不能只做“出数据的人”,还要做“管服务的人”。


一个称呼的细微调整,背后是一整套监管逻辑的重构。读懂这个信号,才能跟上变化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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