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兵发改价格规〔2021〕6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残疾人生活,具体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助、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补助、残疾人教育补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保障金由师市残联紧扣预算项目管理要求,立足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突出保障重点,合理申报年度项目,按程序规定审核后,由师市财政统筹纳入预算,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第四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是指对具有师市户籍的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局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的给予补助。
(一)补助对象条件
1.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即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
2.在师市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有房产证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其他就业创业形式,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运营的。
(二)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1万元自主创业补助。
第五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是指师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或残疾军人就业,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按照超比例人数给予奖励。
(一)奖励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
1.残疾人就业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持有残疾人证(1至4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与残疾人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3.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并实际在岗工作;
4.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师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6.按规定时间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奖励标准: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人数依照本地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对单位负担部分予以奖励。
奖励人数﹦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六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是指对师市辖区内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厂或场所给予补助。
(一)补助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
1.依法在师市辖区内市场监管、民政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疗、农疗、庇护工厂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集中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具有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3.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6个月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有固定劳动生产场所,用地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4.与残疾人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5.每名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按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的劳动报酬,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7.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合法经营,安置残疾人5-9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安置残疾人10—19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8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安置残疾20人以上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残疾人岗位技能培训、机构场地租金补贴、无障碍改造补贴、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补贴等。
第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是指对具有师市户籍的盲人,在师市辖区内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以及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给予补助。
(一)补助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
1.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中必须包含“盲人保健按摩”字样;
2.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洗浴等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混设;有固定的、开放可视的经营场所;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运营的;
3.具备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盲人按摩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50%,且与盲人按摩人员签订2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盲人按摩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助标准:
1.对盲人本人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非盲人开办的不予补助。
2.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依据从业盲人保健按摩师人数,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不能重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补助。
第八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助是指对参加国家、兵团、师市各类系统主办的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具有师市户籍的残疾人,根据参加赛事级别和获奖情况给予名次奖励及集训补助。
(一)奖励标准:
1.对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各项目名次的残疾人,已获得资金奖励的,师市不再予以重复奖励,未进行奖励的按照兵团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2.对参加兵团级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各项目名次的残疾人,如兵团已予以资金奖励,师市不再予以重复奖励,未进行奖励的按照兵团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3.对参加师市级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各项目名次的残疾人,按照兵团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二)补助标准:
经比赛(竞赛)选拔或师市残联推荐参加国家或兵团举办的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按照兵团标准集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综合补助,补助天数不超过30天。
第九条 师市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补助是指对师市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包括举办就残疾人招聘会、推介会、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竞赛、展能活动、带残疾人访企拓岗、组织残疾人创业孵化、现场观摩学习等所产生的培训费、宣传费、场地租赁费、第三方服务费、交通费等,按照师市残联每年申报的项目预算给予补助。
第十条 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给予定额补助,减轻残疾人家庭生活负担,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补助对象条件:具有师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低保及特困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以老养残家庭、一户多残家庭。
(二)补助标准:每季度定额补助150元/户,年度补助总额600元。具体实施按照《十三师新星市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补助实施细则》执行。
(三)低保边缘及无水电暖补助需临时救助的残疾人家庭,每户给予1000元/年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一条 残疾人教育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参加高考并被录取的残疾学生给予定额补助。
(一)补助对象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
2.当年参加高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
(二)补助标准:
按自治区有关标准对每名残疾新生一次性学费补助2000元,兵团已给予补助的,师市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二条 师市宣传、财政、残联、税务等部门要做好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帮助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保障金的积极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达到安排比例的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师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带头招录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三条 师市各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及民生保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结合工作实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引导残疾人积极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到师市残疾人联合会申报补助奖励资金,师市残联做项目预算,师市财政按程序审核安排后,于次年发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师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
2.补助奖励申请表
附件1
第十三师新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促进残疾人就业及基本民生保障补助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所需材料
1.补助奖励申请表
2.申请书
3.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产购置证明或租赁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所需材料
1.补助奖励申请表
2.申请书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安排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5.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全年在职职工工资表、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申请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所需材料
1.补助奖励申请表
2.申请书
3.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产购置证明或租赁证明
5.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6.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表
四、申请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所需材料
1.补助奖励申请表
2.申请书
3.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产购置证明或租赁证明
5.与盲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全年在职职工工资表、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五、申请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助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3.参加比赛或集训的文件
4.参加比赛获得的名次证书
六、申请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补助所需材料
1.向连队、社区提出的申请书
2.《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补助申请审核表》
3.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低保或特困证明
4.团场审核公示单
七、申请残疾人教育补助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
3.参加高考证明
4.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附件2
补助奖励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排就业的
残疾人人数
补贴(奖励)
总额(元)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团场(镇)残联意见
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师市残联意见
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政策解读:《第十三师新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及基本民生保障补助奖励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