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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树泉农场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场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柳树泉农场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树泉农场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团场财务管理体制,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及时提供会计信息,规范团场财务行为,加大内部财务监督,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团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团场的相关规定,结合团场实际,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场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现行的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条 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规范团场资金计划、组织、监督和调节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团场财务机构设财务科,负责全场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监督、分析组织全场财务管理,参与经营管理,处理好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设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全场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工作,反映全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及附注。

(一)财务科长:负责团场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及资金筹集和监管。

(二)财务科副科长:负责团场资金的预算和统筹管理,协助科长做好日常财务监督工作(具体做好总预算的填制、核算、决算等工作,及时填报相关各类报表)。

(三)结算中心主任:负责监督场属单位贯彻执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团场企业生产经营各类报表及税务申报工作。

(四)会计:负责办理各岗位业务的会计核算和凭证审核整理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好《会计法》等财经制度、法规所规定的职责。

(五)出纳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帐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有关票据等工作。

第六条 团场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和单位都按团场统一规定配备财会人员,规范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十三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统管。按业务类别和内容,团场在各银行统一开设账户,账户分为部门账户、企业账户、基建账户、总预算账户等。根据银行业务要求实行大额资金限额支付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所有经营性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入资金以及其他各类收入资金一律存入银行账户。未通过支票转帐所收入的现金,办理经办人必须在业务当天内将现金全额交于团场财务科,再由出纳员存入专户管理,不得坐支。

第九条 财政拨入款项,要严格按财政批复内容进行管理,以保证资金使用与申请拨款用途一致。

第十条 销售收入,是团场销售农产品、提供劳务及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团场的销售收入核算,应设置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一)销售收入的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团场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团场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销售收入分类:团场种植的各类农产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团场销售水、电及材料等收入。

(三)销售价格的确定:农产品销售价格是由团场果品销售领导小组、客户和职工代表依据市场行情共同议定。

(四)销售收款方式:农产品付款方式必须确保收款的安全性,原则上采取先交款后提货的方式。在货款收到后,团场财务科将收款收据交付给销货连队作为提货依据。外运果品在做到钱货两清后方可发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销货连队相关责任人全部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销售押金退还:购货方预先交付的购货押金,在销售结束后,由团场财务科依据连队签字退款通知单给予退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团场法定代表人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团场资金的安全与运作效益负责。团场财务科是团场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财务工作的场领导的领导下,组织预算管理、资金筹措,资金支付,对资金运作全过程进行业务办理的部门。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基层单位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资金由团场统一调控。

(一)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零限额管理。根据团场实际需要,团场不得留存库存现金,各类结算款使用必须采用银行卡结算方式,坚决杜绝现金结算方式。基层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

(二)银行支票的管理。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团场财务如因业务需要,对外开具银行支票应按银行票据结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票据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的日常管理,坚持预算管理,各单位所需的货币资金都必须按预算计划执行。

(一)单项预算所需的资金,不得超支,如预算不足,必须经团场党委常委会批准由财务科上报增加预算后按程序办理。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单位的一切收入都必须交团场财务科存入银行,任何单位不得坐支现金,若有违反者,按坐支金额的1.5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会计法》相关条款对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处罚。

(三)各单位的所有支出必须按规定项目列支,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如有违者,将责令当事人追回所有挪用资金,并对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处罚。

(四)坚持团场党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属团场预算外支出,经会议审议后按照资金申请支付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资金筹备管理。实行资金多元化筹资体制,建立团场筹资的预测及分析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测定资金的需要量,进行资金成本分析,选择最佳资金筹集渠道和方式。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总体运作。团场的生产、基建、部门等各项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资金管理,团场的年度预算,由团场各业务预算部门根据十三师财务局安排申报时间,提出各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团场财务科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将年度预算报告,报柳树泉团场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上报。批准的年度预算要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预算,应提交团场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管理。团场所有开支一律执行资金申请支付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办理。

(一)资金申请支付程序:

1.签批申请:由预算单位或申请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经团场分管行业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经团场党政主要领导批示。

2.填制呈办单:预算单位或申请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按规定填制“资金申请呈办单”内容,并附已签批的资金申请及相关已审票据。

3.签批与付款:预算单位或申请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将填制无误的“资金申请呈办单”及相关附件报团场财务业务主管会计审核---转团场财务科科长审核---转团场财务分管领导批示后,到财务科办理付款手续。

(二)资金支付方式:

1.非生产性资金

(1)预算内资金的支付:对于预算内资金的支付,财务科根据年初审核通过的预算批复,按资金申请支付程序办理款项支付。

(2)预算外资金的支付:①支付资金单笔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款项,实行事前报告上会制度,需经团场党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同意,按资金申请支付程序办理款项支付。②支付资金单笔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款项,在支付款项时,按资金申请支付程序办理款项支付。

2.生产性资金

(1)支付资金单笔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款项,实行事前报告上会制度,需经团场党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同意,按支付程序办理款项支付。

(2)支付资金单笔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款项,在支付款项时,按资金申请支付程序办理款项支付。

3.基建性资金

(1)支付资金单笔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款项,实行事前报告上会制度,需经团场党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可按资金申请支付程序办理款项支付。

(2)支付资金单笔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款项,在支付款项时,按资金申请支付程序办理款项支付。

4.特殊性资金支付

遇有急需安排资金支付的特殊事项,经呈办部门(单位)提出“提前支付资金申请报告”经团场两位正职领导协商批示(双签)后,按资金申请支付程序办理付款手续(注:此款需经下次召开团场党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补充讨论审议并按此次会议决定执行)。

团场财务科要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检查资金的结存和结算情况,并做好对帐工作。对大额款项的支付要进行检查、跟踪,确保团场大额资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 支出票据凭证(包括资金呈办单)由会计人员及时办理和报批,审批后1个月未报销的,须重新报批。

第六章 凭证传递、票据管理和内部稽核

第十八条 团场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人员应各负其责,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岗位。

第十九条 团场票据实行“专人领用、专柜保管、定期缴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由专人进行发放登记和核销。

第二十条 团场财务稽核工作由财务科负责,审核团场所有的会计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场各级财务部门要定期查清团场债权债务情况,按期限进行分类,建立完整的债权债务明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团场债权管理。具体分为:

(一)对于团场干部个人的欠款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欠款,要限期清收。对于发放在外的借款,无法及时收回的,必须每月催收一次以上,并做好催收记录工作。

(二)各单位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加大应收款项的回收力度。为加快欠款回收的速度,财务科针对应收款项明细及时与各基层单位核对,查清欠款原因,并确定是否由担保人担保等原因。对于无担保的欠款及时查明欠款情况,采用谁经手谁负责回收的清欠措施;对于有担保人担保的欠款,确立担保人责任的清欠措施。

(三)严禁个人借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款必须有本单位领导担保的相关签批手续,报团场领导批示后给予办理,借款人必须按时归还借款。

(四)对往来结算款项的管理,团场实行生产费用自理制度,严禁各单位对职工往来多头立户。

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因学习、出差及购材料借款,返回单位后,应及时报销,返回超过15日未报销的从其当月工资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 坏账的确认和处理:

(一)坏账的确认: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二)坏账核销程序为:

1.各单位会计对形成的坏账进行取证、提出报告并阐明损失的原因和事实,由本单位的负责人审核确认,报场财务科。

2.财务科收到各单位上报的坏账申报资料后,要进一步核实坏账的真实性及形成坏账的原因,经财务科审核,报场领导审批后,统一上报给师财务局报批核销。

第八章 物品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物品,是指经师交易中心进行统一招标各类办公用品及各类耗材等。团场对物品的采购严格按照师办发[2014]30号文件关于规范团场 师直属机构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采购。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团场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各单位两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健全保管、使用、养护、维修、检查制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使用状态提高利用率,对因保管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丢失固定资产或违反操作规程损坏固定资产,要追究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团场配置固定资产主要程序如下:

(一)由团场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需求,报送团场办公室审核,团场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的存量情况核定购置需求并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报财务科,需经团场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采购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采购,团场办公室会同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对采购资产进行验收。

(三)采购部门将领导批件、采购合同、发票等交团场财务科进行审查。财务科审查无误后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资金结算和固定资产入账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团场核算中心应对固定资产设置实物台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核销需经师财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的实物核销处置。

1.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交团场办公室报财务科审核,经团场党委会或团场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批准后报十三师财务局批准核销。

2.经批准后,团场办公室对实物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对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

3.核算中心依据十三师财务局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柳树泉团场财务科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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