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二者既存在内在一致性,又有着明显差异。
从一致性层面来看,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同属制度规范范畴,均在党的领导下制定,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在价值目标上,二者都致力于推动国家繁荣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统一于维护人民利益这一核心目标之下,功能上相互促进、补充。同时,规范对象具有相融性,党员及党的领导干部作为公民中的先进群体,其守法行为具有示范效应,能够带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为国家法律实施提供保障。此外,为实现党的执政目标,国家法律制度与党内法规制度都需不断建设与完善,以满足依法执政和从严管党治党的需求。
二者的差异同样显著。在制定主体与程序上,国家法律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流程;党内法规则由省级及以上党委组织制定,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相关程序。调整对象和范围方面,国家法律面向全体公民,调整各类社会关系与秩序,对所有社会成员、组织和机关均具有普遍约束力;党内法规则以党的组织、党员为适用主体,是党员行为的底线规范,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在适用主体和实施保障上,国家法律适用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及公法授权组织,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党内法规适用主体为党的各级组织,主要依靠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值得强调的是,党纪严于国法。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更要以党内法规为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成为严守党纪国法的表率。
在实践中,需警惕两种错误认知。一是将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对立,忽视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党内法规是法治思维在党的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治国理政。二是低估党内法规的约束力,认为其刚性不足。但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职责、行为规范明确,且有相应惩戒与责任追究规定,由党纪强制力保障实施,具备制度刚性。厘清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