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小小的口香糖虽价值不高,却关乎食品安全底线与消费者权益。
近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过期口香糖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以法理为基、情理为桥,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为商家敲响了食品安全警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5年10月,张先生在自家小区底商一家便利店以2.5元价格购买了一盒口香糖。回家后发现,该口香糖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保质期12个月,购买时已过期。张先生随即与便利店沟通,要求退还货款并按法律规定赔偿,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协商无果后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便利店退还货款2.5元,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核心争议在于赔偿金额的确定。为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便利店经营者严肃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作为销售者,便利店未尽到定期检查、及时下架过期商品的主体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法官也了解到该便利店系个体经营,利润微薄,1000元赔偿金对其而言存在一定压力。法官转而与张先生耐心沟通,在肯定其维权合法性的同时,引导其兼顾商家实际经营状况,寻求既能体现惩戒警示、又能让商家切实履行的解决方案。经过法官多轮法理阐释与情理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便利店当场向张先生退还货款2.5元并赔偿300元,张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事再无争议。
“这次真是深刻的教训,以后每天都会检查货架商品的保质期,绝不让过期食品再上架销售!”便利店经营者履行完毕后表示。张先生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感谢法官公正高效处理,既维护了我的权益,也给商家留了改正的空间,这样的结果很圆满。”
法官提醒,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与定期库存清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商品质量排查机制,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主动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妥善留存购物小票、支付记录及商品外包装等证据,若不慎购买到过期食品,可通过协商、12315投诉或司法途径理性维权,避免过度索赔,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