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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2026-05-08 12:53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住建局

为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等相关规定,现将开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统一办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许可管理范围

在十三师新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宾馆、美发、足浴、洗车、医疗、农贸市场、洗涤消毒、餐具清洗消毒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均需按规定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二、办理渠道与方式

(一)统一办理主体。十三师新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负责本师市排水许可的受理、审查与核发工作。

(二)主要办理流程。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全面推行线上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线上申请:登录“第十三师政务服务网”,在政务服务专区查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事项,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2.材料上传:按照系统提示,在线提交申请所需材料的电子文件(材料清单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3.审批发证:资料齐全,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告知排水户实地勘查现场,依法作出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三)特殊情形办理。

1.对集中管理的建筑或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办理。

2.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单位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四)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五)图纸及说明,提供经营场所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排水方案等说明;

(六)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如隔油池、隔油格栅池、毛发收集器(井)、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提供采购或建造资料;如委托第三方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需提供委托合同、预处理工艺流程等证明资料;机关事业单位(含国企)、学校(含幼儿园)、医院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一般排水户需提供1-6项资料,而医疗机构、工业企业、屠宰场等特殊排水户还需提供7-8项资料。

(七)已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需提供排污许可证及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如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八)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提供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检查内容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氨氮(以N计)、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动植物油、石油类、pH值等九项;医疗机构与工业排水户检测项目另计。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勘查、整改及材料补充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证申请时限

(一)已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户,原则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二)尚未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办理许可后方可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三)排水户如未按照公告时限办理排水许可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关于排水许可证的持证说明

(一)排水许可证是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凭证。

(二)此证书只限本排水户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三)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内容”(包括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的“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当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

(四)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化的,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五)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七、法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咨询方式

线上办理渠道:第十三师政务服务网

业务咨询电话:0902-2205385

窗口办理地址:第十三师行政服务中心65号窗口

特此公告。

第十三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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