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背后的基层解纷实践——深耕“调解+确认”模式绘就和谐新篇
一面红底金字的锦旗,在黄田农场司法所的墙上熠熠生辉,它承载着群众沉甸甸的感激,见证着一场剑拔弩张的交通事故纠纷从僵局走向圆满化解的全过程。“以法为据平纷争,用心用情解民忧”,短短十四个字,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赠予黄田农场司法所最真挚的致谢,也是基层解纷实践的生动注脚。
时针拨回到2024年9月20日,那原本是个普通的日子,却因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彻底改变了张某的生活。当天,石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丝毫没有注意到车辆后方的张某,随着一声刺耳的碰撞声响起,悲剧发生了。张某瞬间倒地,痛苦不堪,经医院诊断,他的左腿骨折、右脚跟粉碎性骨折,最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这场事故不仅让张某承受着身体上的剧痛,更在他与肇事者石某之间,埋下了矛盾的种子。
面对高额的赔偿费用,双方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气氛剑拔弩张,争吵声此起彼伏。眼看矛盾愈演愈烈,一场可能对簿公堂的纠纷即将爆发。
关键时刻,黄田农场司法所迅速启动 “人民调解 + 司法确认” 程序。调解员深知,这场纠纷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不仅会让双方当事人陷入无尽的痛苦和纷争中,还可能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他们主动担当起“和事佬”的角色,第一时间介入调解。
调解员先从“情”字入手,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倾诉。通过一次次面对面的倾听,调解员拉近了与双方当事人的距离,让他们感受到被理解和尊重,逐渐平复了激动的情绪。
接着,调解员从“理”的角度出发,为双方分析事情的利弊。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双方讲解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让他们对赔偿金额有了一个更客观的认识。
在“情”“理”铺垫的基础上,调解员开始从“法”的层面展开工作。调解员详细地向双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石某作为肇事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张某应获得的合理赔偿范围。通过专业的法律讲解,让双方明白,依法赔偿是石某的义务,而合理维权是张某的权利。
经过无数次的努力,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坚持下,双方达成了17.4万元赔偿协议,除去石某前期垫付的医药费3.2万元及春节期间补偿的5万元生活费,现在还剩余9.2万元未支付。然而,达成协议后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张某担心石某事后反悔,不履行赔偿协议;石某也害怕自己支付赔偿款后,张某还会继续纠缠。为了消除双方当事人的顾虑,司法所指导双方申请司法确认。在法院的权威背书下,石某当场履行了剩余的赔款9.2万元。这一刻,张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石某也如释重负,双方握手言和,这场剑拔弩张的矛盾最终画上了圆满句号。
这面锦旗,不仅仅是张某对黄田农场司法所的感激,更是对调解员辛勤付出的认可。它见证了调解员用智慧和汗水,在情、理、法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它也彰显了“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在基层解纷中的强大生命力,让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黄田农场司法所深植新时代“枫桥经验”沃土,积极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创新构建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强劲动能。充分发挥“民调解+司法确认”立体化纠纷化解体系优势,将柔性调解与刚性司法有机融合。当矛盾纠纷产生时,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介入,调解员凭借“熟人熟地”优势,运用“拉家常”“讲情理”等柔性手段,直击矛盾核心;达成调解协议后,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实现“调解在前止纷争,司法确认保效力”的无缝衔接,既发挥人民调解灵活高效的优势,又确保调解结果权威可靠。
黄田农场司法所通过深耕“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通过不断实践探索,总结出“调、确、育、联”四步工作法:
“调”字当先:织密调解组织网络,培育专业化调解队伍,打造"家门口的调解室";
“确”保效力:与法院建立"绿色通道",实现司法确认“一站式”办理;
“育”强队伍:通过“专家授课+案例研讨+实战演练”,锻造调解“行家里手”;
“联”动共治: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强大合力。
自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以来,黄田农场司法所累计化解矛盾纠纷128件,调解成功率达100%,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这一模式显著缩短纠纷处理周期,将出具人民调解协议和进行司法确认压缩到一天时间之内,极大提升解纷效率,让群众少跑腿、少等待。群众满意度达99%,该模式也成为职工群众心中化解纠纷的“首选之策”。许多当事人表示,相比诉讼程序,这种调解方式既不伤和气,又能快速解决问题,真正感受到了司法行政为民的温度。
从锦旗上的质朴话语,到实实在在的解纷实践,黄田农场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的深耕细作,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未来,黄田农场司法所将继续深化模式应用,让更多群众在“以法为据、用情解忧”的实践中,感受到法治的温度与力量。(黄田农场司法所 邹 磊 李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