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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的公示(2025年第24期)
时间:2025-10-10 19:09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市监局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5),涉及本辖区1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星市万家福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52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星市万家福果蔬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5623日,本局收到韭菜检验报告(2025B-J-SP06178),报告载明:检验项目毒死蜱,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30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新星市万家福果蔬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涉案韭菜是当事人2025525日从新星市鸿景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16公斤,购进价格3.5/公斤。上述16公斤韭菜抽检机构抽样购买3.23公斤,剩余韭菜在2025525日当天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6/公斤。故韭菜货值金额为6/公斤×16公斤=96,违法所得为6/公斤×16公斤=9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芹菜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芹菜合格证明文件,共购进10公斤,购进价格是3.6/公斤。上述10公斤芹菜抽检机构抽样购买3.22公斤,剩余芹菜在2025525日当天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5/公斤。故芹菜货值金额为5/公斤×10公斤=50元,违法所得为5/公斤×10公斤=5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和芹菜、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兼顾十三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和芹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减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韭菜时留存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留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违法所得96元不予没收。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1000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韭菜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韭菜《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但购进芹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资质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无法说明供货来源。当事人现已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采购时查验供货商资质、食品合格证明,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