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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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三师市监不罚〔2025〕24号 |
新星市谢艳格美甲店未明码标价、实施价格欺诈行为案 |
新星市谢艳格美甲店 |
92659011MAD0GJ0L14 |
谢艳格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采用无依据的价格作为折价的计算基准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种类: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