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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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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5〕153号 |
新星市副食品商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案 |
新星市旭矾副食品商行 |
92659011MADAXP8173 |
聂礼臣 |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