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正文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星市旭矾副食品商行”的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25-11-13 19:19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市监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5〕153号

新星市副食品商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案

新星市旭矾副食品商行

92659011MADAXP8173

聂礼臣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