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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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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三市监处罚〔2025〕154号 |
新星市万事鑫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
新星市万事鑫电动车销售部 |
92659011MADMQ82747 |
仝西乐 |
新星市万事鑫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1顶;2.罚款人民币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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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