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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市监处罚〔2025〕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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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兴运车用环保用品加工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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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兴运车用环保用品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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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59040MABKX9JG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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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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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加工生产车用尿素溶液,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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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的规定。
1.没收不合格车用尿素溶液6桶;2.没收违法所得223.6元;3.处罚款1531.25元(以生产货值总额1750元的87.5%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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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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