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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流程的公示
时间:2025-05-12 11:21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师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流程公示

 

一、申领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

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

2.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 18周岁以上,70 周岁以下;

3.申请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 20 周岁以上,70 周岁以下;

4.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

的,在 18 周岁以上,63 周岁以下;

5.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

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 20 周岁以上,63 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 22 周岁以

上,63 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

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 19 周岁以上,63 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

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 155 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

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 150 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

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

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 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 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 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 150 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

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

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

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 5

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

且上肢符合本项第 5 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 6 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年龄在70 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

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

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禁止情形

(一)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

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

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

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

年的;

7.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 证未满五年的;

8.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

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

年的;

9.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10.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1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12.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情形: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

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5.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6.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

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三、报名流程

(一) 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近期6个月内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白底,深色服装);

(二) 报名方式

携以上材料,在哈密辖区内自选驾校报名。

四、考试

()考试内容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1.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2.小型汽车(C1)、低速载货汽车(C3)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3.小型自动挡汽车(C2)、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考试:倒车入库、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4.轻型牵引挂车(C6)考试:桩考、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5.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和轻便摩托车(F)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6.轮式专用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

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

车考试里程不少于 10 公里,其中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

车准驾车型的,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 5 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 3 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 3 公里。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二)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 100 分,成绩达到 90 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 100 分,考试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 90 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 80 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 100 分,成绩分别达到 90 分的为合格。

()考试要求

1.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2.申请人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因当地尚未设立科目二考场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3.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

4.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5.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6.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五、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六、咨询电话与时间

(一)咨询电话:0902-7112123 监督电话:0902-2562110  

(二)咨询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

            

 

 

公示单位:第十三师新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监督电话:0902-71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