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申请核发流程的公示
为规范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资质和管理,保障爆破作业活动合法有序开展,现将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申请核发流程公示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 基本要求
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4.具有初中以上学历(需提供毕业证或学信网证明)。
(二)特别要求
1.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C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中级/C及以上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4.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二、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的单位,向第十三师新星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同步在“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兵团子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2.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3.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4.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5.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二)材料审核
1.核查申请材料完整性;
2.现场核查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三)许可决定与发证
1. 对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原因;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批,并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件可选择自取或邮寄)。
注:自提交申请材料至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自然日。
三、办理地点与咨询方式
地点:第十三师新星市公安局(仅受理在十三师新星市辖区的爆破作业单位申请)
电话:0902-2235110
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23)
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
五、注意事项
1. 材料真实性:申请人需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伪造信息将依法追究责任。
2.资质管理: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第十三新星市公安局提出换发申请。②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第十三师新星市公安局提出换发申请。
公示单位:第十三师新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监督电话:0902-227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