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第二十五条 县(市)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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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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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发包、承揽信息工程,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的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三)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四)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六)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凶杀或者教唆犯罪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信息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二)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三)伪造、出借、出租、买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 网络运营和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安全责任不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网上传播的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停止其使用网络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立案阶段:接到举报或者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查封设备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可以召开集体讨论会,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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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移送相关记录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七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和预计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预计宣布统计报表提交后,预计生产、使用活动超出原宣布计划的,应当在有关活动开始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申报关于变更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第三十八条 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附件 第55项 对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移送相关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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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移送相关记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可以召开集体讨论会,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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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
【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1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市)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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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阶段: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阶段: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在5日内作出书面记录。 3.移送阶段:如果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阶段:定期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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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 | 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
【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下同)及各有关企业(指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四、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严格执行免税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出具限额以下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第一条:总的原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不再承担外资项目的核准职能,也不再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按前项规定改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办理。(四)项目单位凭我委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上述文件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用汇额度内对项目进口设备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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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免税确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备案文件、进口设备清单、项目设备清单、项目报告书、师市申请、营业执照等文件是否齐全,审查是否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审查项目投资额度后,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20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书或者不出具确认书,不出具确认书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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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职权 | 权限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 2018.10.26公布 / 2018.10.26施行)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二、切实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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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同时报兵团工信局备案。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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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职权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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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审查后,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在师市权限范围内核准、备案的,经师市有关部门审核后进行核准、备案;需上级审核、备案的,师市同意推荐的转报兵团工信局审批,不同意推荐的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按权限作出相应决定。 4.送达阶段:师市本级可审核、备案的,同意后下发审核、备案文件;需上级审核、备案的,由上级部门制发文书后,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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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职权 |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批材料;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实地检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场所、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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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职权 | 葡萄酒行业准入监管 | 【规章】《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2年第22号)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质检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二)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投资、土地、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生产。(三)各级工业和安全监管、环保、质检等部门负责本辖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现有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 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推荐、或者不予推荐。(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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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职权 | 乳制品行业准入监管 |
【规章】《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第48号)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级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地乳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本产业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市、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淘汰落后乳制品加工生产能力,对属地符合准入条件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实行社会公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
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给予推荐、或者不予推荐。(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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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职权 |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监管 |
【规章】《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27号)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 (二)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生产。 (三)各级工业和安全、环保、质检等部门负责对辖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项目(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现有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达到准入条件要求。(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有关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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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给予推荐、或者不予推荐。(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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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职权 | 传统工艺美术中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审核 |
【法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7号公布,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审核后,向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推荐。 第八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的规定,提交完整、详实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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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给予推荐、或者不予推荐。(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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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职权 | 国家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 【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2015〕340号) 四、有关要求 (一)关于项目组织方式。2015年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各重点方向部署后,将由第三方招标机构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网》、《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官网》、《中国工业强基网》等网站另行通知发布招标公告。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重点方向、主要内容和产品(技术)要求及实施目标(详见附件1),组织本地区在国内本行业有竞争力、有项目实施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做好工业强基工程的投标准备工作,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企业投标文件中需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 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⒈受理阶段: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 ⒉审查阶段:工信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⒊决定阶段:决定是否申报。 ⒋送达阶段: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⒌事后监管:监督检查。 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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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职权 | 国家级、兵团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
【规范性文件】《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1月3日以工信部规〔2017〕1号文印发。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 , 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国家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由所在地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政府提交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所申报基地原则上应为省级示范基地。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规范性文件】《创建兵团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兵工信规投〔2014〕162号)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工信委)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兵团工信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对拟批复的示范基地名单在兵团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兵团工信委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批复并授予“兵团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 |
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⒈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单位推荐意见和材料。 ⒉审查阶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⒊决定阶段:作出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告知理由)。 ⒋送达阶段:经兵团或国家审批同意的,制发文书并送达。 ⒌事后监管:对获得国家级、兵团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示范基地做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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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职权 | 农用薄膜行业管理 |
【规章】《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 八、监督与管理 (二十九)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膜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膜行业的管理,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落实有关要求。 (三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积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农膜行业技术进步,协助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审查后,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同意推荐的转报兵团工信局审批,不同意推荐的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由兵团工信局进行最后审批。 4.送达阶段:收到兵团工信局制发文书后,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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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职权 | 印染行业管理 |
【规章】《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 七、监督管理:(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经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
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审查后,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给予推荐、或者不予推荐。(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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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职权 | 粘胶纤维行业管理 |
【规章】《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4号)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本规范条件的要求,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准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竣工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应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应依法立即停止生产,待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布局的引导,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
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给予推荐、或者不予推荐。(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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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职权 | 钢铁行业公告管理 |
【规章】《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 第五条:“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范企业的监管、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 |
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⒈监管阶段:对本地区的规范企业生产进行监管。 ⒉年度审查阶段:规范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初审并确认后上报兵团工信局; ⒊变更审查阶段:规范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与其他规范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企业新增冶炼产能;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等情况时实时提出变更申请,核实确认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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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职权 |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 |
【规范性文件】《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525号)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产业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地区电石生产企业的申请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三师新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⒈初审阶段: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公告的电石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和申请文件核实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电石生产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意见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的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以及企业申请材料报兵团工信委。 ⒉检查阶段:会同同级环保、质检、安监等部门,对公告企业执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将检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⒊监管阶段:对以公告企业进行监管,对不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告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