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师新星市农业农村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依据 |
| 1 |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 2 |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 3 | 对气象专用技术设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行政检查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 4 | 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
| 5 | 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
| 6 | 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
| 7 | 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
| 8 | 对兵团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 9 | 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
| 10 | 对畜产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
| 11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施行)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 12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 13 | 对乳品(学生饮用奶)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学生饮用奶生产、加工、供应的监督管理,除按本条例执行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和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畜牧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定点企业、选用产品的认定和原料奶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引导和组织学生安全饮用学生饮用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生饮用奶的生产实施质量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生产、配送和饮用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发改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核定和调整;财政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补贴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违规经营学生饮用奶的行为。 |
| 14 | 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 行政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 15 | 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
| 16 | 对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