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文体广旅局权责清单汇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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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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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反馈审核意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审批档案。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4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反馈审核意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审批档案;加强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5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针对临时占用的体育场(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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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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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36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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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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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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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2010年6月)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检查阶段: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移送阶段:对违法范围超出本部门职权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事后管理阶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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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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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阶段: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移送阶段:对违法范围超出本部门职权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事后管理阶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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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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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检查阶段: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移送阶段:对违法范围超出本部门职权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事后管理阶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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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检查阶段: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移送阶段:对违法范围超出本部门职权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事后管理阶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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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检查阶段: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移送阶段:对违法范围超出本部门职权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事后管理阶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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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检查阶段: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移送阶段:对违法范围超出本部门职权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事后管理阶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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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一条: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
十三师 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包括:法定依据、理由、说明材料;《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料,交验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取得施工资质后对其资质证书管理、使用等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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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
十三师 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包括:法定依据、理由、说明材料;《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申请、申请资质升级相关资料;申报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等相关资料,交验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取得资质证书后对证书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8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十九条: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
十三师 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包括:法定依据、理由、说明材料;《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申请、申请资质升级相关资料;申报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等相关资料,交验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取得资质证书后对证书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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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未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其他职权 |
【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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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未严格保管录制的音像资料行为的处罚 | 其他职权 |
【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第三款:录制的音像资料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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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单位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其他职权 |
【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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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 文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2009年8月5日)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
十三师 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申请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程序,对所列名录和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直接作出定级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已定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后送达公布文件,信息公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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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 文物的定级 |
行政确认 | 【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2009年8月5日)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
十三师 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意见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程序,对所列名录和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直接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项目确认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24 |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抵押的备案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十三师 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各地市文物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文物保护单位抵押备案的决定。不予抵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作相关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文物保护单位抵押后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25 |
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 备案 |
其他类 |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十三师 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申请;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并回退材料。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意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过法定途径公告备案信息,并事先告知申请人公告信息发布途径。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26 | 设立旅行社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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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导游执业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发放或不予发放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发送批准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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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旅行社分社、网络点的备案 | 其他职权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分社的《营业执照》;(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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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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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经营自治区第一批20项特殊体育经营项目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二十九条 | 十三师文体广旅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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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各师辖区内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能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立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十三师文物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