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20项内容执行,重点聚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闭环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管理及演练情况等。结合师市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针对性增加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内容。
(二)监督检查的要求
1.局各职能科室、执法支队根据业务分工,对列入计划检查的单位实行牵头负责,全年负责所牵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复查工作。
2.执法支队负责统计协调,按月列出检查企业名称,避免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确保检查计划顺利实施。
3.根据《关于做好“互联网+执法”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250号)有关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全面使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平台执法,执法文书和执法信息及时上传行政执法业务系统,执法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4.严格落实监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5.建立监督检查计划月统计、季分析制度。定期对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统计进行分析,落实执法计划的执行考核,强化执法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6.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要求,完善执法内容,规范执法用语。监督检查通过审查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参与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携带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7.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执法过程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等信息,应按规定及时通过十三师政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8.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停产停业整顿等重大执法事项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9.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交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随时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