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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时间:2025-12-19 16:39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应急管理局

(一)制定检查方案

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当依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综合分析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性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地址、联系人、检查时间、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事项。

(二)实施监督检查

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照《现场检查方案》和事前制定的检查表实施监督检查。利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执法终端等设备,通过文字、视听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行为,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根据谁执法、谁填报的要求,在每次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现场及时填报互联网+执法系统,现场因网络不佳不能填报的应在24小时内补填

(三)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和隐患,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师市政务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四)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执法人员要定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督促企业对重大隐患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五)完善现场检查档案

现场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完善检查资料,并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包括: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行政强制、整改复查等相关法律文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和视听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