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师市国有企业规范基金业务管理,引导企业优化资源布局和结构,充分发挥基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投资基金引发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十三师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师国资发〔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师市实际,第十三师新星市财政局制定《第十三师新星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办法科学合理,透明公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10月23日,征求意见期间,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第十三师新星市财政局,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在此,对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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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