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 其他公示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十三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师市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提升评审专家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竞争择优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购〔2017〕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新财购〔2015〕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师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工作

(一)规范评审专家注册信息:本辖区内自愿申请加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购〔2017〕18号)等文件要求,经所在单位、企业出具书面意见书后,在兵团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栏目(http://ccgp-bingtuan.gov.cn)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上传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加强评审专家审核入库工作:第十三师新星市财政局负责对所辖地域内专家选聘进行初审,并对本地区专家选聘、解聘、收取、使用、评价进行动态监督和管理。师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专家提交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初审工作,审核要点如下:

1.评审专家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页不得缺项、漏项。

(2)常驻地址:“愿意评标区域”必须与工作、生活常住地一致,政府采购云平台为全兵团统一平台、一人只能注册一个评审区域。

(3)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是评审专家本人近期的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照片应当显示完整的面部特征,没有帽子、墨镜或其他遮挡物,照片质量要高,避免模糊或像素化。

(4)银行账号、开户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内填写用于接收评审劳务报酬的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本人银行账号、开户行全称等。

2.评审专业信息

(1)评审品目:根据本人职称或执业资格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选择对应的评审专业,至多选择3个3级评审专业,可跨专业选择不同专业分类,所选评审专业应与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相匹配,应选择与资质证书关联紧密相关的评审专业。

(2)工作履历:工作履历证明应包含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内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工作状态、单位地址(含单位联系方式)、所属行业、单位级别等,填写信息应当完整简述工作起止时间、从事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和取得成就、个人专业特长等。

3.职称信息和执业资格信息

评审专家应当在系统中上传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的高分辨率扫描件,证书上所有信息清晰可辨(具有同申请评审专业相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着具有同申请评审专业相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评审专家回避信息

评审专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及《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购〔2017〕18号)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如实、完整地填写回避信息,避免缺项漏项。

5.其他材料

(1)现工作单位意见(单位意见需提供“在职情况、工作能力、擅长领域及是否同意推荐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并上传加盖单位印章的原件扫描件)无所在单位的专家可由了解情况的行业组织出具推荐证明;

(2)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属地派出所开具)。

(3)通过师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或专业媒体政府采购知识培训合格的相关证明。(该项放在所有审核环节的最后一项,结合自身专家库的现状,在对申请人所有项目初审全部合格的基础上,拟作为选聘入库人员的专家再通知提供“培训合格证”)。

(4)上传评审专家本人签字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详见附件1)原件扫描件。

二、严格落实评审回避制度

(一)在具体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及《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购〔2017〕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自觉进行回避,发现本人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已参加过该项目采购文件等论证活动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等工作。

(二)师市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注册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三、加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新财购〔2015〕26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师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行为,明晰评审专家权力与义务,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十三分中心代理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经费应当优先从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中解决,不足以支付的,可以统筹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或一般性项目支出解决。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年度评审劳务报酬经费,并纳入部门预算进行管理,师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的监督管理,并在预算中予以安排,发放标准及发放程序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新财购〔2015〕2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杜绝违规领取评审费现象:师市各级采购单位要切实履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自主确定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合理确定评审人员的组成,选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委托有关专业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并向采购人代表开具书面授权函。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派出的监督人员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领取任何形式的评审费用。对违规领取评审费用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应主动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上缴违纪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定期开展评审专家清理整治工作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促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化水平提升,更好地发挥评审专家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中的积极作用,师市财政局计划每两年开展一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开展不定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一)清理整治对象: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及《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购〔2017〕18号)要求,师市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入库专家每两年开展一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开展不定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二)清理整治情形:评审专家重复注册、联系方式无效,未按时完善申报信息或申报专业不对口,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入库,存在评审不公正、不专业等不良行为记录,回避信息未填报或更新不及时,经信访、举报、移送案件等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清理整治结果:1.予以失效情形:(1)重复注册。部分评审专家涉及迁移入库,需核对专家身份证号码与注册手机号码的唯一性;(2)联系方式无效。包括联系方式为空号或停机且近一年内未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3)未按时完善申报信息或申报专业不对口的专家。需完善申报信息的专家指个人信息中存在空白项的专家;申报专业不对口的专家指所选评审专业与本人职称专业、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关联不紧密或不符的评审专家;(4)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入库的;(5)经信访、举报、移送案件等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专家。

2.予以暂停的情形:(1)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专家所在区域或项目所属区域的财政部门进行约谈,可视情况暂停其3-6个月随机抽取资格:①接受评审任务后未参加评审工作且未按照规定及时请假的;②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拒绝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按要求统一存放的;③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或酒后参加评审的;④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⑤评审中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管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或者客观分评审错误,或者评分畸高、畸低,或者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采购文件规定情形随意废标,或者无故不按规定提交评审意见的;⑥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⑦明显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⑧擅自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审区域的;⑨超标准索要评审劳务报酬或者无理由额外索取其他报酬的;⑩配合质疑投诉处理中,无正当理由随意改变原评审意见的;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建立或加入以政府采购专家为主体的社交媒体群的;⑫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不合格的;⑬其他滥用评审权力、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⑭拒不履行配合供应商质疑、投诉,答复相关部门、机构询问等法定义务的;⑮存在他人代替评标情形。(2)因质疑投诉、信访举报等涉及评审专家的,相关问题处理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暂停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资格。(3)评审专家两年内未完成规定学时学习任务。

3.予以解聘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一条规定和《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购〔2017〕18号)第十七条,符合解聘情形的,由师市财政局调查确认后,予以解聘。

为加强十三师新星市评审专家的监管,建立健全本区域评审专家库常态化清理整治机制,师市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同时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教育培训管理,评审专家每两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督促评审专家依法评审,廉洁评审,切实增强评审专家法律意识、“红线”意识,实行评审专家“优进劣出”动态管理。

五、严格履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程序

师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不同情况下评审专家抽取人数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货物类或者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

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货物类或者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类或者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包括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评审委员会(包括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必须招标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依法履行规定变更程序,使用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评审委员会(包括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作出标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随机抽取的法律类专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财政部,兵团财政局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师新星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4日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