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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促进十三师新星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兵团财务局、兵团司法局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一案一补”机制的实施意见》(兵财行〔2012〕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保障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是指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中专门用于人民调解员办理纠纷案件的补贴经费,实行案件分类、以案定补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纳入师团年度财政预算。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全师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调解成功且办结的人民调解案件。

(二)适用对象:全师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在负责监督指导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个人调解工作室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连队〔社区〕两委)不在领取补贴范围内。

三、案件分类

按矛盾纠纷案情复杂程度、调解难易程度和对社会影响大小,分为一般、复杂、重大疑难三类纠纷。

(一)一般纠纷。是指常见多发、事实存在争议的纠纷,需要人民调解员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依规按照调解程序开展工作并制作书面卷宗的纠纷案件。

(二)复杂纠纷。是指较为复杂、事实认定有较大难度、调解难度大、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纠纷,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

1.50万元≤调解协议金额<500万元的纠纷;

2.人数在3-10人的纠纷;

3.因人身损害致残、致死的纠纷;

4.启动兵地联调机制的跨区域纠纷;

5.经3次及以上调解成功的纠纷。

(三)重大疑难纠纷。是指案件涉及当事人多、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转刑”等矛盾纠纷,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疑难纠纷案件:

1.涉及面广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及以上的群体性纠纷;

2.纠纷调解协议金额≥500万元的。

四、案件补贴标准

(一)调解成功的一般纠纷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二)调解成功的复杂纠纷案件,每件补贴500元。

(三)调解成功的重大疑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调解成功并获得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每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补贴50元。

经调解3次及以上仍未成功,但引导至诉讼程序的,每件补贴50元。(调解卷宗须完整体现3次以上调解过程及已开展诉讼程序印证资料)。

五、案件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报。案件补贴由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申请表申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化解的矛盾纠纷,应当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并及时归档。

一般纠纷、复杂纠纷、重大疑难纠纷案件均应制作《人民调解卷宗》,要求人民调解卷宗要素齐全:

1.文书制作规范统一;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明确,调解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正确;

4.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5.双方当事人签名、捺指印、印章规范;

6.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申报的所有案件都应当录入兵团“智慧调解信息管理平台”(http://202.100.187.252:7788/jcgzglpt/html/index.html)。

(二)审核。人民调解员申领案件补贴,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单位先行对调解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负责监督指导的司法所,由司法所对申请补贴案件的真实性、卷宗的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案件上报师市司法局,由师市司法局对相关材料及案件等级进行复核,最终由师市司法局确认发放类别及补贴标准。师市司法局指导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案件补贴材料由司法局直接审核。

(三)发放。师市司法局对申报的调解纠纷案件类别进行分类定性,审核文书制作规范程度和“智慧调解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情况是否一致,对符合要求的,按照每件案件确定的档次发放补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案件补贴将直接发放到申报补贴的人民调解员个人银行卡账户中,补贴每季度末发放一次,可跨年发放。

(四)监督。案件补贴实行专款专用,由师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师市司法局对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复核及发放,定期对人民调解案卷进行抽查,对夸大纠纷事实、虚报案件套取补贴等情形的,一律不予补贴或追回补贴,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取消其人民调解员资格。

申报案件原始卷宗由司法所及时进行归档备查,申报案件卷宗(复印件)由各调委会自行归档。各司法所要对其监督指导的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清单登记造册,列为审计备查内容。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师市司法局、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经费发放审批表

             2.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矛盾纠纷化解登记统计表

             3.关于《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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