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师市绿色能源资源优势,全面融入国家“东数西算”战略和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数字产业发展,现结合师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设立师市数字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核心技术攻关、龙头企业培育、产业链延伸、产业生态完善等方向,着力构建“算力+算法+数据”的产业支撑体系,促进师市数字产业快速集聚发展。
第二条 充分发挥师市绿色能源资源优势,鼓励企业通过建设源网荷储、绿电直连、屋顶分布式光伏等项目,提高数字产业相关企业绿电使用比例。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对通过上述方式实际消纳使用的可溯源绿电,达2000万kWh(含)-5000万kWh、5000万kWh(含)-1亿kWh、1亿kWh(含)-2亿kWh、2亿kWh(含)-以上的,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支持高性能、高集成度、大规模算力集群项目建设,对新建或改扩建算力集群规模达1000P(含)-2000P、2000P(含)-3000P、3000P(含)-4000P、4000P(含)-5000P、5000P以上的智能计算中心(FP16、PUE≤1.25、算力利用率≥60%),在正式交付使用并连续稳定运行半年后,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支持师市算力企业提高算力资源利用率,在师市数字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以发放“算力券”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师市算力供给企业,按照年度智算服务合同费用2%给予算力消纳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算力券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师市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算力需求单位购买和使用师市算力资源的,按照年度智算服务合同费用3%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算力券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大力发展数据标注产业,加快推进师市数据标注基地建设,积极引进和培育数据标注企业。对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数据标注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完成的数据标注业务收入,给予收入总额3%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数据标注企业当年数据标注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优秀(典型)数据标注案例的项目,每个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软信企业做强做优,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软信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软信企业,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大力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结合师市应用场景,以及师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需求和难点痛点问题,开展算法模型研发,对经国家网信部门备案通过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大模型产品或深度合成服务算法,每个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模型或算法在师市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且年服务营收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强化重点领域公共数据供需对接,支持企业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开发商业价值高、社会需求强烈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对企业开发公共数据产品产生年度营收达1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全国算电协同示范试点等项目,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通过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国家可信数据空间试点、高质量数据集试点、数据基础设施先行先试工作试点、重点示范场景试点建设,申报成功并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数据要素的挖掘和应用,对获得国家“数据要素×”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数据要素×”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字产业相关标准制定。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牵头研制发布数据产业相关国家、行业或省级标准的师市企业,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第二、第三起草单位主导研制发布数据产业相关国家、行业或省级标准的师市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师市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对数字经济领域产业带动效应好、创新示范引领强、投资建设进度快的优质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股权融资支持。鼓励辖区金融机构,积极推出以算力企业需求为导向的“算力贷”专项产品,支持算力企业融资。
除上述政策外,师市算力及相关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符合《第十三师新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十三师新星市促进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新星市中心城区购房补贴活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依法对《措施》进行修订或终止。《措施》由师市发改委(数据局)牵头,会同师市财政局、科技局、人社局、住建局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师市发改委(数据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措施》兑现细则和审批机制,并建立年度复核机制,对企业弄虚作假、伪造资料、骗取享受政策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企业法律责任,依法追回有关资金。
相关文件:《第十三师新星市支持数字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