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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的公示(2025年第23 期)
时间:2025-09-17 19:21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市监局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5期),涉及本辖区1家食品经营者哈密市伊州区菜圃蔬菜水果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525日,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哈密市伊州区菜圃蔬菜水果店购进的柑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623日,本局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2025B-J-SP06148),报告载明:项目数值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哈密市伊州区菜圃蔬菜水果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哈密市伊州区菜圃蔬菜水果店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0kg,其中用于抽样检验3.5kg,剩余柑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对该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丙溴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本案中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在种植环节,不合格项目需要检测才能发现,感官无法识别。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提供供货商的资质销货清单及检验报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柑的过程中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票据,已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且也向供货商索取该批次柑的检测报告和产地证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现查明当事人所采购的柑是从伊州区康旭辉花牛百果行购进属于本局管辖范围。2025711日,本局对果行进行监督检查2025730,本局对该果行经营者康旭辉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对该果行立案调查,做另案处理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