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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的公示(2026年第1期)
时间:2026-01-14 13:16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市监局

兵团市场监管局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4期),涉及第十三师新星市2家不合格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星市楼兰臻果干果店经销的杏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星市楼兰臻果干果店经销的杏干,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68,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店无法提供涉案杏干的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或者相关的检测报告单等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经营场所内无销售系统或记录,无法确定涉案批次杏干的数量及源头。本案认定的违法所得为抽检人员购买杏干所付108.3元。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该店系初次违法,经现场全面核查,未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可导致杏干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相关食品添加剂及加工设备,排除该店自行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可能性。结合该店陈述及现有证据,系上游供货环节问题所致,该店无主观故意,且该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本案调查终结前未发现消费者因购买上述不合格杏干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情况,违法行为轻微,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情形,综合考虑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8.3元;

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杏干18.25kg

4.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目前已整改到位。

二、新星市天街发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星市天街发到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96,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不合格姜系该公司20251016日从供货商伊州区东疆春市场艳芳蔬菜批发配送中心购进(进货票据开具日期:20251017日,相关线索已移交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购进涉案姜2箱,8kg/箱,售价9.9/kg,其中6.45kg姜被抽样检验,剩余涉案批次姜均已销售,该公司经营该批次姜的违法所得为158.4元。

该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食品合法来源,积极整改问题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至本案调查终结未发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情况。综上,该公司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的不罚条件,本案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目前已整改到位。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