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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的公示(2026年第5期)
时间:2026-09-04 15:11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市监局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3期)的公告,涉及本辖区2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星市四季果语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8日,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星市四季果语生鲜超市经营的沃柑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8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6B-J-SP05514)报告载明被抽检沃柑的检验项目中联苯菊酯实测值为0.062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新星市四季果语生鲜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涉案沃柑是当事人从伊州区东疆春市场百果园水果店购进,共购进29.4kg。共销售了3.7kg,其中美团线上销售0.5kg,监督抽检3.2kg。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在本案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办案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沃柑抽检在经营环节,不知道经营的沃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沃柑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存在的问题能及时自行改正。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序号40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店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整改,在今后的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进货票据,目前已整改到位。

二、哈密火箭农场旭杰蔬菜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哈密火箭农场旭杰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长茄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2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6B-J-SP05512),报告中载明上述长茄子: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程序,依法对哈密火箭农场旭杰蔬菜水果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长茄子20kg,销售13kg,损耗7kg,进货价为3.5元/kg,销售价格为8元/kg。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采购涉长茄子时,查验快检报告显示合格,不知道经营的长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因素,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店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整改,在今后的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进货票据,目前已整改到位。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