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的公示
(2026年第8期)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4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柳树泉润和超市经营的马铃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哈密柳树泉润和超市经营的马铃薯(抽检日期:2026年7月6日,检验报告No:2026B-J-SP07166),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购进价款可以认定为合法必要支出,涉案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马铃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整改,在今后的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进货票据,目前已整改到位。
二、哈密红星二场康健养老中心使用的餐盘(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哈密红星二场康健养老中心使用的餐盘(自行消毒),抽检日期:2026年7月11日,检验报告(No:2026B-J-SP07355),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整改,在今后的餐盘清洗消毒过程中,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台账,目前已整改到位。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