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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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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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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豆妈辅食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哈密市豆妈辅食坊 |
92659040MABKXLUJ9U |
李静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没收过期的食品、食品原料(1盒仙人掌果粉、1盒蝶豆花、2袋鲜肉包、14袋果蔬馒头,合计货值340.4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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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