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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密黄田农场兴发五金农机商店”的行政处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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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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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6〕9号 |
哈密黄田农场兴发五金农机商店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
哈密黄田农场兴发五金农机商店 |
92652201MA7A5XGK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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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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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销售的备样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3 支; 2.没收违法所得 30 元; 3.罚款 16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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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