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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密丝路吉晟能源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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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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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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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丝路吉晟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
哈密丝路吉晟能源有限公司 |
91652201MA78HX8510 |
高守强 |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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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