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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星市丝尚广告中心”的行政处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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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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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星市丝尚广告中心未按照规定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制作广告案 |
新星市丝尚广告中心 |
92659011MABKYR469Q |
李斌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制作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制作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广告费用562元;罚款4000元。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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