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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吾县淖毛湖农场豫娜商行”的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26-06-09 17:17 来源:第十三师新星市 作者:市监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6〕45号

伊吾县淖毛湖农场豫娜商行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伊吾县淖毛湖农场豫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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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会娜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财物清单;3.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