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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州区迎宾大道名剪烫染造型店发布虚假广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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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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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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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迎宾大道名剪烫染造型店发布虚假广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伊州区迎宾大道名剪烫染造型店 |
92652201MA77EQD06M |
王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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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