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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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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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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6〕71号 |
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652201313447516L |
柳波 |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20000元。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