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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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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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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市川耳匠采耳养生服务会所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案 |
新星市川耳匠采耳养生服务会所 |
92659011MABXWRUW89 |
姚丹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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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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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