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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市监处罚〔202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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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市贺丰豆坊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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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市贺丰豆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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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59011MADQ0055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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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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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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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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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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