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 序号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第十三师环罚〔2026〕14号 | 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 | 916522230577067335 | 曹春 | 该公司180万吨/年洁净煤深加工建设项目正常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荒煤气一部分未充分回收利用,通过应急放散口以燃烧的方式直接排放至大气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的规定。 | 罚款壹拾贰万壹仟柒佰元整。 |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