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第十三师环罚〔2025〕24号
|
巴里坤众河商贸有限公司
|
91652222053157335U
|
杜忠果
|
该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实际现场不一致,煤炭洗选及储煤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中描述原煤、精煤、中煤、矸石、煤泥储在封闭式仓库内储存,实际仓库并未全封闭;验收报告中描述为输送廊道落料点设置喷淋设施,实际现场未安装喷淋设施;验收报告描述生产物料均采用封闭式廊道皮带传输,实际现场未全密闭。验收意见中描述“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贰仟元整
|
2025年12月17日
|